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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每天带薪拉屎3至6小时被解雇

  员工每天带薪拉屎3至6小时被解雇,经法院审理,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停留3至6个小时,共22次,超出了正常范围。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进行了民主程序,并征得工会书面同意,于2015年9月23日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该员工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但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解雇有违法行为,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公司的解雇行为合法有效。最终,高院驳回该员工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这提醒我们,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否则即便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解雇。

  去卫生间本来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有人却每天“带薪拉屎”时间过长,结果被公司解雇了。

  每天在厕所停留3至6小时

  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的《员工手册》由《公司简介》《员工就业相关规则》《附加规则》三部分组成。王某已通过签收的方式,确认收到了第三版《员工手册》,并表示已进行阅读。

  2014年6月,公司设置特别任务室,并将王某调至该任务室。该任务室工作人员为王某一人,并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

  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

  据记录,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第一部分“就业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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