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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回扣很难查 医生收回扣到底有多难查

  医生收回扣很难查:

  (一)管辖权转移后遭遇监管真空

  2008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犯罪行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公安机关管辖。但是,传统的公安侦查模式在办理医疗卫生领域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作用有限,导致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行为,处于检察机关无权管辖,公安机关无暇管辖的尴尬境地。

  (二)现行法律规定下面临查处困境

  在实践中,医疗机构的院长、分管副院长、药事委员会委员、各科室负责人大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收受药品、器材等回扣行为往往既有利用行政管理职权,也有利用技术性处方权,以上两种行为往往相互交织,不易区分,在具体受贿金额的界定上存在相当的难度。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处理行政管理权与技术处方权相互交织的情形,将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所有财物都视为受贿数额,目前来看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专家受贿现象较为突出

  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医疗卫生领域贿赂犯罪案件当中,涉案人员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和职业素质,他们受国家多年培养,通过不懈奋斗成为专业人才,大部分都是专业领域的专家、人才或者科室的业务骨干,年龄多在40岁以上,同时承担多项科研任务,在专业领域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些专家、学者还曾受到省市级国家的表彰。他们被查处之后,不仅对本人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患者、对医院,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不小的损失。

  (四)社会敏感度高易引发关注

  在当前社会医患关系较为紧张的大环境下,群众对于医生收回扣等行为极为不满。在查处相关案件过程中,如果没有运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一是取证环节,犯罪嫌疑人大都是科室负责人,相关证人也多为医生,业务十分繁忙,倘若侦查手段不当,容易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引发矛盾。二是处理环节,由于涉案人员众多,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与不办、从重从轻之间掌握正确的尺度,否则会在犯罪嫌疑人之间引起“比较”。三是当前群众的网络舆论监督热情空前高涨,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如果没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容易造成群众误解,引发网络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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